关于印发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 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各地、州、市医疗保障局,机关各处室、直属事业单位:
现将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
2024年4月22日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 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,营造社会各界广 泛参与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。
根据《医疗保障基 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 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(以下简 称社会监督员)是指通过医疗保障部门公开选聘或特邀聘任、 自愿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的社会各界人士。
社会监督员主要 从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新闻媒体代表、医改专家、定点医药 机构代表、基层干部、参保人员以及参保单位医保专管员中选聘,选聘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。
第二章 社会监督员的选聘
第三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选聘和管理本级社会监 督员,指导、组织本级社会监督员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活动。
负责对社会监督员进行医疗保障知识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。
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,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。
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政治立场坚定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纪 守法,坚持原则,公道正派,能客观公正地进行社会监督,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;
(二)在维护祖国统一、维护民族团结、维护社会稳定等大是大非问题上,旗帜鲜明,立场坚定;
(三)关心和支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,熟悉医疗保障、卫 生健康等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,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 应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要求,有医疗卫生、药品监管、法律、财务、审计、信息等方面工作经历者优先;
(四)热爱公益事业,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,有一定的时间、精力和健康条件从事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工作。
(五)品行良好,无受刑事处罚和其他不良记录。
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的选聘可分为公开选聘和特邀选聘两种方式:
(一)公开选聘。
公开发布选聘信息,组织符合条件参保 人员、参保单位医保专管员按规定填报选聘相关信息报名,由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申请人的学历、专业、工作经历、年龄结构等情况审核选聘;
(二)特邀选聘。
自治区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自治区新 闻媒体代表等社会监督员的选聘采取定向选聘方式,由自治区有关单位、各级医保行政部门推荐产生。
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程序:
(一)医疗保障部门在新闻媒体、官方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或向相关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函件。
(二)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方式提出书面申请。
(三)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所列第六条聘任条件,结 合申请人的综合素养、专业及从业经验、年龄结构、作风品德等情况择优选聘(聘任)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、纪律和权利
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主要工作职责:
(一)对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医保服务、使用医保基金以及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等方面进行监督;
(二)对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、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在基金管理过程中依法行政、廉洁自律、办事效率、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社会监督;
(三)对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、药品及耗材价格进行监督;
(四)协助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医保政策宣传、服务流程及相关手续办理解释工作;
(五)了解和收集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,并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反映;
(六)受邀参加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相关工作;
(七)积极参与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其他社会监督活动。
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的工作纪律要求:
(一)依法依规、客观公正开展医保基金监管社会监督活 动,不得以监督员身份从事与监督无关的活动,不得利用监督 员身份和监督活动谋取私利,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客观公正监督产生影响的宴请、礼品、财务;
(二)在履行监督职责时,与被监督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监督公正实施的,应当主动提出回避;
(三)严格保守秘密,不得泄露监督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 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,不得泄露以监督活动所获知的过程性相关信息和未经确定的政策、案件信息;
(四)如实客观准确地反映问题,不得捏造诽谤、挟私报复,不随意发布有关信息;
(五)应当遵循社会公序良俗和其他纪律规定。
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权利
(一)根据工作需要,社会监督员可以参加自治区医疗保 障局召开的相关会议、培训或者组织的日常检查、行政检查、 飞行检查、明察暗访活动,按规定查阅、索取履职需要的文件和资料;
(二)对履行监督职责中反映的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, 符合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》中的奖励条件的,按规定获得奖励。
第四章 社会监督员的管理
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,聘期3年,聘期内因本 人原因不适宜担任社会监督员的,予以解聘。
聘任期满后,根 据工作需要,并征得本人同意,可以续聘;到期未续聘则自然解聘。
第十一条 加强与社会监督员联系,不定期召开社会监督 员座谈会,及时向社会监督员通报医疗保障工作情况,建立工 作台帐,收集、记录社会监督员所提意见建议,及时反馈监督事项处理情况。
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会监督员会议,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社会监督员召开专题性会议。
第十三条 社会监督员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通过单位推 荐、社会征集等方式确定,颁发聘书和监督员证件,并支持其开展社会监督工作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社会监督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,按照有关规定处理,并取消社会监督员资格。
第十五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,制定本地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员制度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,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